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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嘉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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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站业讲师辅导:保洁与管理制度

在物业区域中,整洁及其所带来的舒适和优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评价指标。它具有视觉上的直观性,会由此直接带来心理上的舒适感与美感,因而成为物业区域(楼)文明的第一象征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整洁的物业区域环境需要常规性的保洁管理服务来保证。

    第一节清洁管理的涵义和原则

    第一条清洁管理的涵义

    (一)保洁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治理和日常清洁工作,保护物业区域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定时、定点、定人进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和清运。通过清、扫、擦、拭、抹等专业性操作,维护辖区所有公共地方、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从而塑造文明形象,提高环境效益。

    (二)保洁管理的重心,是防治“脏乱差”。“脏乱差”具有多发性、传染性和顽固性。例如,随手乱扔各种垃圾、楼上抛物、乱堆物品堵塞公共走道、随意排放污水废气、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以及乱涂、乱画、乱搭、乱建、乱张贴等等,很可能发生在某些业户身上,所以不可掉以轻心。业户整体素质的提高,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员工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治理和日常清洁工作,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否则就可能因“脏乱差”而使物业区域(楼)面目全非,从而与物业管理的宗旨相悖。

    第二条清洁管理的原则

    (一)扫防结合,以防为主

    在保洁管理工作中,“扫”当然很重要,就好像每天洗脸一样,但是工作的重点并不是“扫”,而是“防”,即通过管理,纠正业户不卫生的习惯,防止“脏乱差”现象的发生。因为优良的物业区域环境的造就,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管理标准与业户素质不断调适的过程。当业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时,才能真正搞好环境整洁。物业管理公司会同社区组织引导业户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业户的基本素质、基本行为规范抓起,其突破口,就是提高业户的环境整洁意识,大力纠正各种不卫生的习惯。

    (二)执法必严,直接监督

    保洁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及各地颁布的管理实施细则。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要求,制定物业区域的保洁管理规定。这些法规和“准法规”规范了服务者和被服务者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做到执法必严,直接监督,遇到有损物业区域环境的行为,应对犯规者进行耐心教育和严格处罚,决不因人而异。

    第二章保洁的管理

    第一节保洁的范围

    第三条公共地方的保洁

    这是指物业区域内,楼宇前后左右的公共地方,包括道路、广场、空地、绿地等的清扫保洁。

    第四条共用部位的保洁

    这是指楼宇地层到顶层屋面上下空间的共用部位,包括楼梯、走道、电梯间、大厅、平台等的清扫保洁。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1]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现在通行的观点将物业管理是一新兴行业。
  一般认为,物业管理在我国仅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首先发端于沿海发达城市,逐步向内陆地区延伸,在国外,物业管理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从国外物业管理的起源来看,近代意义的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1908年,由美国芝加哥大楼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乔治·A·霍尔特组织的芝加哥建筑物管理人员组织(CBMO——Chicago Building Managers Organization)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性会议,宣告了全世界第一个专门的物业管理行业组织的诞生。
  从国内的物业管理的起源来看,从19世纪中叶到本世纪20年代,是旧中国房地产业萌芽和初步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上海、天津、武汉、广州、沈阳、哈尔滨等城市建立了许多八九层高的建筑,在上海,出现了28座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在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代理租赁、清洁卫生,保安服务等专业性的经营公司,这些专业公司的管理方式正是我国物业管理的早期形式。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国策实施,市场经济的产物之——物业管理才由香港引入。深圳是公认的我国物业管理的发源地,在我国物业管理的进程中,创造了无数个第一,深圳物业人是我国物业管理的先行人和推动者,时至今日,深圳的物业管理在国内仍然是高水准的,其管理概念和实践经验仍然值得效仿和推广。标志性的事件有:
  1981年3月10日,深圳市第一家涉外商品房管理的专业公司——深圳物业管理公司正式成立,开始对深圳经济特区的涉外商品房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这是我国国内物业管理迈出的第一步,标志着这一新兴行业的诞生。
  1993年6月30日,深圳成立了国内首家物业管理协会;1994年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1994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2003年9月1日,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对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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